公安部全面規范公安機關執法公開 全文 答問
Chinese police to be more transparent
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行為,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促進便民利民,實現公正廉潔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公開,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公開刑事、行政執法的依據、流程、進展、結果等相關信息,以及開展網上公開辦事的活動。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普遍關注、需要社會知曉的執法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對不宜向社會公開,但涉及特定對象權利義務、需要特定對象知悉的,應當告知特定對象,或者為特定對象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條 公安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執法信息。
公安機關不得向權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執法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五條 執法公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時準確、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和執法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公安機關發布執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在發布前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
公安機關發布執法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豐富公開內容,創新公開方式,拓寬公開渠道,提供便捷的執法公開服務。
第二章 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執法信息:
(一)公安機關的任務和職責權限,人民警察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二)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公安機關規范性文件;
(三)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行政、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案件的受理范圍、申請條件和法定程序、時限,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渠道;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
(五)公安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的法律依據、申請條件、辦理程序、辦結期限、申請途徑、方式,以及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示范文本、制式文書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渠道;
(六)與執法相關的便民服務措施;
(七)舉報投訴的方式、途徑;
(八)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要求、職業道德規范;
(九)公安機關內設執法機構及其職能;窗口單位的辦公地址、工作時間、聯系方式,民警姓名、警號和監督舉報電話;
(十)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信息;
(十一)公安機關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現場管制信息;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其他執法信息。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事件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以及公安機關開展打擊整治違法犯罪活動的重大決策。
第十條 公安機關可以向社會公開下列執法信息:
(一)轄區社會治安狀況、火災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安全防范預警信息;
(二)公安機關在社會公共區域設置的安全技術防范監控設備信息;
(三)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其他執法信息。
第十一條 對發現的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進行。對公眾需要即時知曉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現場管制信息,應當即時公開;對轄區社會治安狀況、火災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安全防范預警信息,可以定期公開。
本規定實施前形成,按照本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而未公開,對公共利益仍有影響的執法信息,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予以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可以通過公安部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由制作、產生或者保存該信息的內設機構負責。必要時,應當征求政務公開主管部門、法制部門、保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八項所列執法信息,上級機關公開后,下級公安機關可以通過互聯網站、警務微博、便民聯系卡等多種群眾便于接受的方式,使社會廣為知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