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全面規范公安機關執法公開 全文 答問
Chinese police to be more transparent
問:為使《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能夠有效實施,具體制度設計上有哪些考慮?
答:依法公開、陽光執法,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改革和完善公安工作的客觀需要。但同時,執法公開的力度和步伐也要與法制建設進程、執法環境等相適應。為確保各項執法公開措施能有效實行,《規定》堅持積極穩妥、實事求是、循序漸進的思路,既與時俱進,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又充分考慮公安工作規律、特點,不超越現階段實際提出過高要求。如,《規定》第16條擴大了向控告人、被害人等特定對象的公開范圍。為使規定更加務實可行,要求通過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的方式進行公開,并設定了政府網站、信息屏終端、手機短信等多種查詢方式。一方面,群眾可以根據自身需求獲取執法信息,減少了公安機關主動告知的工作量和成本。另一方面,便于公安機關充分利用現有網上執法辦案系統,采取信息化手段,提高執法公開效率。又如,考慮到目前各地發展的不平衡性,《規定》對網上公開辦事沒有“一刀切”,而是要求各地根據本地實際,逐步開展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及備案類事項的網上公開辦理,提供在線預約、咨詢、申請、受理等服務。
問:我們注意到《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對不同事項的公開時限有不同要求,是如何考慮的?
答:公開時限與公開事項密切相關,針對不同的公開事項,《規定》對公開時限作了不同要求。
關于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限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原則規定自執法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主要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8條關于“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的要求。二是規定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現場管制信息應即時公開。主要考慮到此類信息時效性強,且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如果不即時公開,會給群眾出行帶來不便。三是規定轄區社會治安狀況、火災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安全防范預警信息可以定期公開。主要考慮到這些信息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為給各地一定的自主空間,規定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定期發布。
關于向特定對象公開和網上公開辦事,公開時限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按照法定時限公開。向特定對象公開和網上公開辦事的時限,現行法律規范對不同公開事項和對象有不同的規定。如,修訂后《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許可工作規定》第12條規定:“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分別作出處理,并通知申請人”,等等。二是對于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規定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主要考慮到此類信息與特定對象的權利義務密切相關,公開不及時,會直接影響相關特定對象實現權利或履行義務,結合基層的實踐經驗,將這類信息公開時限設定在5個工作日內。
問:規定出臺后,公安機關在執法公開方面有什么后續措施?
答:《規定》系統總結了基層實踐經驗,構建了執法公開體系框架,對于促進這項工作制度化、科學化,提升執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積極而重要的意義。它的出臺,標志著執法公開工作進入到新的發展階段。但同時也要看到,執法公開是一項長線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規定》頒布后,一方面要抓緊做好《規定》的貫徹實施工作。公安部將指導各省、區、市制定實施細則,將規定的一般要求與各地實際相結合,為基層提供具體的操作規范。同時,加強督導檢查和考評獎懲,落實各項制度要求。另一方面,繼續做好探索實踐。《規定》對一些體現執法公開發展方向的做法作了倡導性規定。下一步,公安部將指導各地在案件公開辦理、網上公開辦事等方面,加強探索創新,積累實踐經驗,逐步擴大執法公開范圍,為群眾提供更多更好的執法公開服務。